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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宣布!东莞买房新规定!公积金断缴可正常申请贷款

房姐看盘 房姐看盘 2023-02-24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积金又有新政策了,此外商品房预售款新规定也正在制定中。


5月3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据规定,单位办理了阶段性缓缴,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政策解读

单位相关阶段性支持政策
Q:何种单位可申请阶段性支持政策?
A:

东莞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Q:单位可申请何种阶段性支持政策?
A:

1.阶段性缓缴。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2个月,期限结束后需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

2.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申请将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下调至1%到4%区间,期限为12个月。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将同步下调;如果职工个人需要调高个人缴存比例,单位需另外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业务。期限届满后,单位未能及时恢复正常比例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

单位需缴存至申请月份的上一个月后才可提出上述申请,阶段性缓缴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可单独申请亦可同时申请,时间均为12个月。单位需要提前恢复缴存或正常缴存比例,可去柜台办理“解除缓缴”或“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到期后如单位经营仍存在困难,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降低比例缴存业务”或“缓缴业务”。




Q:单位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有什么办理条件?
A: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缴存单位。

2.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即经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Q:单位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A:

单位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Q:单位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A:

1.《单位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服务保障政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书(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工会公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无需提供)。




Q:单位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办结时限?
A:

自录入系统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职工相关阶段性支持政策
Q:经批准缓缴的单位,缓缴期间该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贷款时能否视同连续缴存?
A:

申请权利不受影响。职工可提交提取申请,但租房提取或逐月划扣服务将会因单位降比或缓缴导致提取的金额减少甚至为零;申请贷款的,视为连续缴存,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缓缴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补缴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正常缴存。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缓缴业务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往前推算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本市缴存职工到外市购房申请贷款,可凭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或人事/行政专用章的单位证明材料(说明停/缓缴期间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缓缴证明》(附件1)




Q: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该阶段性支持政策是否需要职工申请?包括哪些职工?
A:

需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填写《涉疫情住房公积金贷款宽限处理申请表》(附件2)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3),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或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提交资料申请。具体包括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四类公积金借款职工。




Q:借款职工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需要什么资料?
A: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应提供医院收治或隔离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由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的隔离人员应提供隔离观察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或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主体隔离的资料(如所在地政府的集中隔离公告、交通往来凭证等)。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如政府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医疗部门或疾控中心工作证明、参加疫情防控的调令、通知或工作记录等。

(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应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工通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本人真实性承诺等。

3.《涉疫情住房公积金贷款宽限处理申请表》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

4.本人正面照片(采用投递方式的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拍照,否则不用提供)。




Q:借款职工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有什么受理方式?
A:

借款人可以选择柜台、电子邮件、纸质邮件任一方式办理,公积金中心收到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及调整工作。详细请咨询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政府服务热线12345。

①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电子邮箱:gjjywshz @dg.gov.cn

②虎门办事处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

③常平办事处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2号常平镇政务服务中心

④塘厦办事处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号塘厦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⑤石龙办事处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8号石龙政务服务中心




Q: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提取方面有哪些主要变化?
A:

按照我市现行租房提取政策,职工正常缴存期间,职工月缴存额低于350元的,可提取其月缴存额全部用于支付房租;月缴存额高于350元的,可提取其月缴存额70%、不超过1800元/月用于支付房租;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据实申请提取。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全额提取的标准从原来的350元提升至700元,支持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租住住房。




Q:上述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是如何核定?
A: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东建房〔2022〕8号),我市常住人口住房建筑面积为58.95㎡/人,同时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30号),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5元/㎡/月,在维持按比例最高1800元/月租金提取的同时,本次阶段性将全额租房提取额度从350元提高至700元,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租房提取的,在双方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提取1400元,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当。





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期限
除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是今年4月我市住房公积金纾困政策的延续之外,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自6月1日起实施,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5月3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继续沿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差异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据通知,东莞正在修订新的预售款管理办法

此前东莞预售款使用方法为: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差异化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款差异化管理,提高预售款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协同治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共治,市住建局将依托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东莞市房地产企业诚信联盟”平台(以下简称“诚信联盟”),建立基于承诺制和企业信用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差异化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扶优罚劣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差异化管理

对自愿加入“诚信联盟”,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守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扶优”政策。根据开发企业在莞经营规模、诚信履约等情况,对其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A、B、C 三级差异化监管模式。

(一)A级监管

已加入“诚信联盟”、上一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开发企业(包含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销售金额。本通知所称“销售金额”均指在本市网签销售金额),实行“打包”式A级监管模式。

实行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应承诺规范和完善其“打包”的所有项目公司的建设开发及经营销售行为,并对其负有连带责任。市住建局将简化A级监管开发企业的申请资料要求,缩短办结时限,对其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使用事项,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分为A1级监管和A2级监管:

1. A1级监管:对上一年度销售金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开发企业,由其“打包”的所有预售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5%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申请使用的其余预售款监管资金应确保用于相关项目的工程建设。

2. A2级监管:对上一年度销售金额在10-50亿元间(含10亿元)的开发企业,由其“打包”的所有预售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10%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申请使用的其余预售款监管资金应确保用于相关项目的工程建设。

3. A级监管开发企业“打包”的项目公司,可凭已接入“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的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直接置换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含工程建设保证金)。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4. A级监管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的,截止日期为5日前一个工作日)前向市住建局提交所有“打包”项目当前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及支付情况等材料,以确保各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B级监管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余已加入“诚信联盟”的开发企业,实行“先用款、后核实”的监管模式,对其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使用事项,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1. 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按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20%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当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销售金额的15%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2. 首次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预留足额工程建设保证金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本项目当前建设支付情况及相关票据、工程建设费用支付计划,一次性申请回笼企业前期已支付相应监管楼宇的总承包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3. 企业再次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预留足额工程建设保证金的,其余预售款监管资金可按“先用款、后核实”的流程申请,用于支付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前期勘察设计等相关建设费用及法定税费。市住建局核实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后,将按企业提供的工程建设费用、税费支付计划直接同意其款项使用;企业下次申请用款时,应提交上期工程建设费用、税费支付计划的落实情况等材料。经审核,上期支付计划已落实的,按本期工程建设费用、税费支付计划直接同意其款项使用。

4. 企业已预留足额工程建设保证金,在按期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税费后监管账户内仍有资金剩余的,可凭已接入“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的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直接置换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不含工程建设保证金)。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三)C级监管

未加入“诚信联盟”的开发企业,或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实行“先审批、后用款”的监管模式。对其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使用事项,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1. 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按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20%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并根据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用途(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前期勘察设计等相关建设费用及法定税费)提交申请资料。市住建局将按规定审核每笔请款的用途,对符合要求的款项同意使用。

2. 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存在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同一施工单位的未完施工工程量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时,经开发企业、总承包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工程建设保证金可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未完施工工程量金额预留,其余保证金仅可用于支付拖欠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3. 对于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产项目,经核实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在风险,可能导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无法完成后续工程建设的,市住建局在协调推进项目继续建设过程中,经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可允许开发企业全额使用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

(一)A级监管

实行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其“打包”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达到以下施工节点时,可进一步降低该项目工程建设保证金的预留额度。

1. 部分楼宇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其预留保证金大于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计算工程建设保证金。

2. 全部楼宇(含地下室)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可按照该项目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5%或不小于1000万元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3. 全部楼宇(含地下室)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可按照该项目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5%或不小于500万元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二)B级监管

实行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账户所监管的部分楼宇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预留保证金大于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计算工程建设保证金。

当预售款监管账户所监管的全部楼宇(含地下室)达到以下施工节点时,可简化企业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及降低该项目工程建设保证金的预留额度。

1. 已全部取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15%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当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按销售金额的10%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2. 已全部取得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的,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10%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当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按销售金额的5%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3. 已全部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5%或不小于1000万元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4. 已全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金额的5%或不小于500万元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

(三)C级监管

实行C级监管的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账户所监管的部分或全部楼宇(含地下室)达到本条第(二)款的施工节点时,可参照B级监管同等条件执行。

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等问题的C级监管开发企业,须待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或明确解决方案后,方可享受上述相关“简化审批”政策待遇。

三、核定企业监管等级

实行新的差异化管理模式后,开发企业应按东莞建设网上公示办事指南要求,重新申请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

(一)已加入“诚信联盟”的开发企业,上一年度全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包含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销售金额)的,可申请核定其“打包”的项目为A级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

(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其余已加入“诚信联盟”的企业,可申请核定其开发项目为B级监管。

(三)未加入“诚信联盟”的企业,或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等问题的企业,经核实后其开发项目列入C级监管。

四、加强“扶优罚劣”监管

(一)市住建局支持市房地产业协会建立行业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互通。市房地产业协会及时向市住建局通报开发企业加入“诚信联盟”的情况,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已加入“诚信联盟” 的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情况,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对辖区预售商品房项目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负责核实B级、C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时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在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发送至市住建局。对存在因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故停工、延期交楼未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导致集体上访或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及时介入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建局,涉及A级、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提请市住建局降为C级监管。

(三)实行A级、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一旦发生以下违法违规或失信经营行为的,将失去享受相关“扶优”政策待遇,被列入C级监管,其申请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时按照C级监管模式执行。

1. 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引发工人集体上访,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2. 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停工,并造成延期交楼的;

3.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向业主交楼,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导致业主群访群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4. 发生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被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

5.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责令整改期间,不落实整改工作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问题的;

6. A级监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每月报送所有“打包”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及支付情况等材料;

7. 加入“诚信联盟”的开发企业未按承诺使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

8.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9. 私自截留、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10. 未按规定在预售款监管系统核对和报送监管账户的交易数据,或报送虚假数据的;

11. 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或其“打包”的项目公司及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发生上述1-5项任何一种情形的,该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将被列入C级监管。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及其“打包”的项目公司在监管等级核定的有效期内,发生上述1-5项任何一种情形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该开发企业及其“打包”的所有项目公司将被取消A级监管资格,全部列入C级监管。

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或其“打包”的项目公司,发生上述6-11项任何一种情形的;或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发生上述7-11项任何一种情形的,市住建局将对相关企业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涉案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直至其按要求整改完毕。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企业将被列入C级监管。A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及其“打包”的项目公司在监管等级核定的有效期内,发生上述6-11项任何一种情形累计达到5次以上(含5次)的,该开发企业及其“打包”的所有项目公司将被取消A级监管资格,全部列入C级监管。

实行A级、B级监管的开发企业被列入C级监管的,及实行C级监管的开发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能妥善解决的,市住建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将被通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为期一年。上述被列入C级监管的企业须待“失信企业黑名单”公示满一年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发文之日起首次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时,须按本通知要求同步申请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尚未解除预售款监管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须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逾期未重新核定预售款监管等级的,暂按C级监管审批预售款使用申请。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发企业一律按其核定(或重新核定)的监管等级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原《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3〕35号)、《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5〕9号)、《关于促进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支付工程施工进度款的通知》(东建房〔2016〕3号)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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